更新时间:2022.06.06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假如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因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不同而不同,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就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为保证期间的届满而被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