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枪支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认定主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私藏枪支罪是从以下方面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
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主观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这无论是
“买卖”具体包括: (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 (2)出售行为; (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具有流转交易性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因此,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枪支行为,不宜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是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挪用、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有以下几点,分别是: 1、行为人
教唆犯,是指行为人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在教唆犯罪中,教唆人一般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教唆犯罪应从以下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显失公平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对于如何认定合同显示公平,有两个判断因素:1、主观要件: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存在一方故意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主观恶意。也就是说,相对人在明知行为人处于危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