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9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犯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般判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分子,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
行为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如下: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侵犯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定罪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标准:行为人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标准是:第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在期货交易中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第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第四、行为人多次通过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