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连带担保保证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 一、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要晚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担保期限是六十日内,该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责任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与一般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
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有4种情况,有一种情况是按双方约定的期限确定;有3种情况,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 情形1:没约定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如果在前款规定的时效里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关于连带担保人担保期限的时间规定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担保期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期限一般有三年,从该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再给予保护。
连带保证的期限,按照债权人与保证人依法约定的期限来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