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一、涉外离婚管辖范围 涉外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
范围: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的婚姻。涉外婚姻要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有一方住在中国,或者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国外的准据法确定管辖权。双方都在国内离婚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则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中的地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挂有本国国旗的航空器。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
属地管辖原则的意思是: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种: (1)被告所在地标准; (2)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标准;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
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因侵犯本国国家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种: 1、被告所在地标准; 2、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标准;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有: 1、凡在中华人民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
涉外仲裁原则,指的是涉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必须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上。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不管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无论当
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规定的具体内如下: 1、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可知,涉外离婚诉讼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