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5
移送管辖后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
移送管辖的限制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已本院无管辖权为由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唯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
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由本案的被告提出,二是必须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即从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的15天内提出异议。逾期人民法院一概不予受理。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级别的管辖,例如案件本应由中级以上的人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是指将人身性质费用的给付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移送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进行审判工作的人员,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是指将人身性质费用的给付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移送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进行审判工作的人员,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律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如下: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3、
指定管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现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不便管辖的情况时,由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在刑事领域,实际上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 需要指定管辖3种情况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
如果法院发现所受理的相关案件不归法院所进行管理的话应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进行受理。如果所移送的法院还是不受所规定的相关法院来进行审理的话,那么就不能自行再进行移送,而是需要报请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对行政处罚指定管辖需满足一下条件: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但对管辖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有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可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