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对处罚的执行,而是对处罚执行的一种救济方式。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情形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服行政强制措施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服行政许可决定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以及不服行政确权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等。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
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行政复议法》规定,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是不停止执行的。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具体如下: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
在复议期间是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但要符合下列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其要求合理,并经复议机关许可的等。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该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