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合同上约定法院管辖权的方式是: 1、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具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是的,但前提是约定的法院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要按合同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17个区镇: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和松山湖科技园产业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6个镇:虎门、厚街、沙田、大朗、长安、大岭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