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 3、罚则不同。治安处罚规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横向比较的关系,没有哪一个更严重的说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都是针对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处罚超过六个月过处罚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处罚法对于故意毁财的处罚:一般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聚众斗殴的处罚:对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殴打、伤害他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等属于加重处罚的违法情节。
治安拘留如果有以下情况有可能可以不去: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
具体情况如下: 1、维持决定: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以维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责令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变更决定:变更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治安拘留保释的方式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