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区别如下: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 1、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2、拆迁人已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包括,货币补偿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 3、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迁房屋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复议或起诉; 4、拆迁方向
行政强拆的具体程序如下:先催告被拆迁人及时搬走,如果对方不搬的,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强制拆除。司法强拆则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二者的拆迁主体不同,程序也不同。
行政强拆为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当事人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程序的行为;而司法强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当事人对于行政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司法强拆不服的,仅可以提起诉讼。
可以实施强制拆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给予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国家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实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
强制拆迁是政府在违背被拆迁人的意志下但是又具备合法的理由需要进行的拆迁行为,可以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 (2)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行政相
强拆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期限是若是直接起诉期限是六个月。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而拆迁不在该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