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78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拘传其到庭作证。这里所谓“必须到庭作证”是指证人不到庭陈述作证,案件事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不出庭证词也有效力,但是不能为定案的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如下: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不能出庭作证的人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
证人是不能够拒绝进行出庭作证的,因为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果是证人拒绝进行在法庭上面作证的话,那么法庭将会强制其进行到庭处理,如果在庭上证人还是拒绝进行作证的话,将会除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来作为惩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
债权人作为原告,应当出庭。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