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无法起诉: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赦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的法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
法盲聋哑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中拘留拘留的对象为法定紧急情况下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包括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正在犯罪或者预备犯罪被他人看见或者指认的,企图逃跑、自杀的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法院调取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
一、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等。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存在请客送礼的。 二、特殊理由: 1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监视居住刑诉法中的规定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的辨认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主体条件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