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9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
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信用卡套现司法解释为: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
信用卡套现司法解释有: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他解释规定等。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要件为: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
对于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需根据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若最终按复利计算的利息超过上述数额,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未超过的,则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
生活中经常能看到各种网络造谣行为,但是在网络上造谣或者传播谣言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根据造谣所侵犯的法益或者说犯罪客体及行为方式等予以确定。若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
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需要分别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
网络诽谤罪司法解释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主要内容规定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