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建设工程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需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发包人、承包人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
工程劳务分包这种行为是在承包方对相关的项目进度,无法达到约定期限竣工时,就会采取的相关行为,因此在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后就会进行分包,而分包合同自然需要进行书写的。
合法,作为用人单位,法律允许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务工程再次转包合同一般是无效的。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用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不违法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劳务合同主体不是劳动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赔偿,而是由雇主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
加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会生效,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单独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没签劳动协议保密协议可以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有效力。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存在。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后需要负保密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也是需要负保密义务的。 一般来说合同中往往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劳务承揽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劳务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需提供劳务,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而劳动合同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需要按单位的管理来提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