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
行政诉讼证据有下列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各当事人如果要收集证据的,必须符合上述法定的证据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复议期限是六十日,自行政相对人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之日算起;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强制措施被作出之日算起。
只可以复议一次;依据行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如果对复议不服,不能再复议,但是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
第一,提出复议的申请,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案件的事实和理由等;第二,受理申请,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五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三,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第四,作出复议的决定,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天要作出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时效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做出行政复议的时效为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