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公诉类刑事案件多通常需要在拘留后的三天内给检察院批捕。对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以及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对于公诉类刑事案件,一般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提请检察院批捕;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以及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大概在3个月内开庭,如果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般要一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
可通过陈述事实、申辩,跟工作人员讲,也可依派出所给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时间规定。自诉案件一般从立案到受理不超过七天,如果不予立案,可以要求法院出不予立案裁定书,然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要求是拿到申请书后七日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纪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2、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被返回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刑事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将刑事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尽快对刑事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