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代持股协议意思表示虚假; 2、代持股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
股份代持协议可以不需要其他股东知道。但是如果要想成为显名股东,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是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如果不让其他股东知道,可能会失去登记为股东的权利。
股东决议是按持有股份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3、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股东退出,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代持股东是不可以私自转让股权的,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隐名股东才有权利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1、协议意思表示虚假; 2、协议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3、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协议违背公序良俗。
股权代持协议时国家允许的持股协议,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写的方式来达到股权代持的目的,因此只要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
股权代持合同是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本质上就是双方协议,属于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的双方意思自治行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无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
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订立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