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
渎职行为致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会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以滥用职权犯罪为例,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情节恶劣”,一般要结合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进行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比如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是: 1、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属于情节严重。
量刑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1、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如是故意还是过失; 2、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的认定: 1、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
渎职犯罪中,如果具有致1人死亡、2人重伤;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高于10万元;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于50万元的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可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的规定为: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此情节在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比如数额犯需要考虑其数额的大小等等。
赌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 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我国的刑法对绑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绑架罪属于严重犯罪,很难把握和判断情节是否属于轻微。情节轻微的认定,一般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着手。如:准备工具和踩点等。或即将动手但是当事人还没有感觉到危险的存在,犯罪分子就已经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