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
要想适用罚金刑,需要满足国家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适用罚金的,才能适用,并且需要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
从犯罪性质来看,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90多条规定,基本上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有14条规定,其中9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故意犯罪: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
罚金刑的适用具体如下: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
罚金刑的适用以并处使用为主,极少单独适用我国当前的更加倾向于把罚金刑视为财产刑中的轻刑,注重罚金刑所具有的剥夺犯罪者的再犯罪能力,抑制其犯罪动机,没收其违法所得等特殊预防功能。
范围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的,应当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违约按照以下标准适用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 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 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 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制约,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上的混乱。 4、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的关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1、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2、发现漏罪的并罚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