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以下这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
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谓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在六十日后会过期,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上述主体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需要在上述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申请人可以不是自然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行政行为撒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撒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首先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征地批复可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