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6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可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业秘密应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双方需要依法约定好保密的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重要的事项。如果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就可以根据保密协议等文件去要求其担责。
商业秘密的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市场竞争性、合法性等。相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为: 1、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对内开展保密培训,加强保密意识; 3、商业秘密的其他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有: 1、行政责任,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
有这些情形的,均属于商标权侵权行为: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其他。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是: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间的不同是:性质不同。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内容不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
商业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性。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第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第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一,法律属性不同。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企业事业自行决定是否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国家秘密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护,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是否构成国家秘密、保护期限、保护密级以及涉密人员其他义务。 二,保护范围不同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
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秘密级秘密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 2、商业秘密所有人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