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
取保候审人员义务通知书中规定,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可以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该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传唤时应该要及时到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证言,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他人作证。
(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 一、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
(一)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 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 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并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需要对被保证人,关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保证人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包括: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