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两者概念不同;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4)量刑上不同。 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
醉驾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构成该刑事责任时即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