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订立合同;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具体条件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才需要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合同变更是指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
所谓情况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或履行过程中,社会现实或基本事物形式因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发生质的或超过一定数量的异常变化。如果合同严格履行,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导致合同履行极不公平。 情况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情况变化的客
合同变更的原因有: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 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的原因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2、不可抗力; 3、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
(一)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确定。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变更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
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
变更合同原合同并未消灭,仅是被变更部分的效力发生变化,即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变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变更后的部分发生效力。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根据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