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建设单位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监理单位顺利履行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它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如果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具有的安全责任是: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具体包括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监理单位顺利履行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 (一)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 (二)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4、施工验槽,技术交流和事故处理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以下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