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31
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为故意。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4、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
聚众淫乱罪的四个构成条件分别是: 1、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二是淫乱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容留卖淫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
走私淫秽物品罪立案条件: (一)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3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