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2
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实践中一般由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它股东或管理人)作为回购主体。而股权回购与资金借贷的本质区别,应从投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实际交易内容、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必然回购等角度来分析。因此,
变更手续如下: 1.与股权受让方协商,就转股主要事项达成一致。 2.召开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 3.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4.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5.将与股权变更相关的文件报送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批。 6.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
一般步骤为: (1)与股权受让方协商,就转股主要事项达成一致; (2)一般而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转股的规定,因此应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办理,如受让方是企业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则需取得企业其他方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
对于物业纠纷是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投诉的,因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处理物业投诉。对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发生的物业纠纷,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方为有效。 其次,股权变更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而使公司的经营超越指导目录规定的范围。 第三
股东死亡后由继承人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股权的,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巡察村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有: 一、“三资”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资产经营管理不合规; 四、资源发包问题突出。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而制定的。
一、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往往是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投资流程的第一步。初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两个部分。书面初审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为主,而现场初审则要求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的人员到企业现场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运作等状况。 1.
对于欠条的管辖权问题,如果欠条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针对欠款问题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欠条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出借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对于借款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股权确认之诉的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