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
不用交的是:生产经营者已成立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地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和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设施、场地贮存或处理固体废物的。免征的是:农业生产、机动车、铁路机车和航空器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成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地排放应税污染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不用交的有:已成立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地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和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地贮存或处理固体废物的。免征的:农业生产、铁路机车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成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地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纳税人使用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环境污染罪有下列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 3、在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1.改善环境质量 2.加大财政投入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8.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就环境保护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被处罚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在十五日内起诉。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