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具体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没有这样的要求; 2、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处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物件损害责任有下列构成要件: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导
下列情形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事实婚姻协议离婚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携带补办的结婚登记证书,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如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上已经构成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段婚姻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事实婚姻,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若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可通过下列方式离婚: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不愿意补办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胜利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且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
不一定。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不是看有没有孩子,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事实婚姻需要在1994年2月前已经形成同居关系,满足婚姻的实质条件,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若在上述时间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则不算事实婚姻,在同居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