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
依法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通常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且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劳动合同未盖公章,但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仍然有效。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 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
劳动合同未盖公章,但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被依法授权的负责人的签字的,具有效力。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也可以选择盖章,都是可行的。
空白的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缺少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空白合同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但是合同内容中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留有空白,手持合同的一方可以任意填写空白内容的合同。
聘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
附期限合同效力是: 1、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2、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假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效力。 1、虚假的劳动合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具有效力; 2、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作用如下: 1、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2、是办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