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2
借贷关系中,介绍人一般没有保证责任。介绍人是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人,而保证人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担责的人,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介绍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介绍人只是介绍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借贷的合意,并不是担保人,担保人应当签订担保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介绍借钱的人是保证人,其在保证期间承担责任;如果是居间人,对债务人偿还债务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其仅仅作为义务介绍人,没要求任何报酬,则此时不承担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介绍人不承担责任。借贷的介绍人仅仅起到一个联系、介绍的作用,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贷活动构成犯罪,且介绍人明知是犯罪还参与其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介绍借款的事,如甲乙是好朋友,而乙和丙又是好朋友,但甲和丙不认识或关系不熟,而甲手头紧,向乙借钱,乙没有,乙说其朋友丙有钱,于是和甲一块找到丙,在乙的介绍下,甲向丙借了一万
借贷介绍人不承担责任。借贷的介绍人仅仅起到一个联系、介绍的作用,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贷活动构成犯罪,且介绍人明知是犯罪还参与其中
非法集资介绍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其对非法集资行为是否知情。如果介绍人知情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般对这种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违约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如果对主合同,也就是债务合同
银行贷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因为紧急联系人并不是担保人,只有担保人和借款人本人才需要承担责任。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