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唯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样,都属于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
汇票追索权期限是,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被出票人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而汇票的再追索权期限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票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等。票据追索权指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情形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票据追索权期限: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
当事人刑事票据追索权的要件包括有: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等。《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追索权本身的时效:《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或者期前不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律原因时,依法行使或者保全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等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再追索是指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
是的。《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