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5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三十天。 检察院要在三十天内做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怎样起诉的决定,如果案情特别复杂三十天还不能做决定,那么还可以多给十五天的时间。
自诉案件立案后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也就不存在有有效期限。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立案后,不管是不是自诉案件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和解撤诉的可以免交诉讼费。案例:甲起诉乙离婚,因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大,相法院预交诉讼费10余万元。现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甲欲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仅退还一半诉讼费。甲担心因诉讼费问题双方继续闹矛盾
不同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会有所不同。比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其立案标准为: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等。
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
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规定为: 1、行为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5、两年内
公诉案件是否可以和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公诉案件的刑事部分不能调解、不能私下和解; 2、但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由双方和解或由法院调解。 公诉案件的步骤如下: 1、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 2、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进行侦查;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