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行政处罚可以延期至最多不超过二年。因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超过二年未被追责的,一般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所以延期处罚的期限也不得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合理地予以决定。
行政处罚可以延期的时间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若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是分期缴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中除了罚款其他处罚是不能申请延期的,被处罚款的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并且出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可以的,由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在相关的执法机构向企业或者一些单位下发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后,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收到通知之后,要按照通知上面的所规定的日期来进行听证会的举行,但是难免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按照通知上面所
行政处罚超过期限,如果当事人要申请延期履行的,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并且依法提交能证明自己确有经济困难的材料。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延期至最多不超过二年。因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超过二年未被追责的,一般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所以延期处罚的期限也不得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合理地予以决定。
在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时,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因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所以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延期缴纳期限,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地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可以延期的时间应当由行政相对人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协商决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期限可以延期至最多不超过二年。因为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而具体的延期期限则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当事人的困难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行政复议延期,可以延至多不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情况复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则可以申请延期,但至多不超过三十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