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
丢失枪支不报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指的是按照法律配备了公务用枪的人将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且导致了严重性后果。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情形包括他人使用丢失枪支致人轻伤以上伤亡事故、他人利用丢失的枪支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具有严
符合下列标准丢失枪支不报罪应当立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人民警察、缉私人员等,枪支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或者被盗、被抢、被骗,不及时报告,致使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如果丢失枪不能立即报告,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丢失枪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事故(2)丢失枪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量刑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条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人员;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量刑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轻罪案件。另一方面,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具体指的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
强拆,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如果拆除的是违法建筑,同时拆除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公告职责,这时候强拆行为就不会构成违法行为。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拆除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强拆主要是指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根据
合同失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以及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