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有: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根据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均没有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随着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反对的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是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因此不得转让,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知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即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承包人依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例如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在范围之内。
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权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