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一般没有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法人代表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持有公司股权的,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的情况下,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而言,这就是有限责任制的体现,即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就是
有限公司欠债夫妻原则上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是企业法人。因为公司有法人资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的欠款可以执行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
分公司有欠款行为的,债权人是可以起诉总公司的。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欠款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欠款诉讼的,可以起诉总公司,要求总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欠钱股东一般没有责任。公司以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般不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抽逃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欠债的,公司的股东没有义务偿还,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东如果出现出资
公司欠钱,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构成股东人格否认的,则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