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企业破产债权有: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2、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 3、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价格低于债权金额,未能偿还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债权; 5、票据出票
破产后有抵押权的债务优先偿还,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款后,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务,再清偿普通债务。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需得到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但债权人申报之债权情况各异,有的已为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具有法律上确定之名义和执行效力;有的尚在诉讼之中;有的双方虽有争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有的则双方均无争议。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劳动债权。 (三)破产人
一、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如下: 首先,新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以重整申请权。 其次,我国破产重整程序还规定了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 其三,我国破产重整程序还规定了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一定程度的监督权。 但总体说来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后债权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无表决权的破产债权人有下列情形: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但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以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部分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破产债权人有下列几种: 1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2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3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一、债权人会议的实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在性质上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其本质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一个临时的集会活动。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