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2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
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在一审时对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被告人同意该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简易程序,比如: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起诉的时候被告人下落不明。 2、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4、法律规定应当适应特别程序等情况的。
简易程序是指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并且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独立的第一审诉的一种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不符合民诉法142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被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下落的、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总多的、第三人之诉等;在刑事诉讼中,不适用建议程序的情形有被告人有特殊情况比如聋哑人、有被告人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社会影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不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