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
刑事赔偿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审
对受害人进行刑事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有: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
民事赔偿的范围如下: 1、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因误工造成的损失; 2、伤残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收入损失; 3、受害人死亡赔偿范围除抢救治疗赔偿一般人身伤害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包括下列范围: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撤案或者不予追责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