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 3、不擅自离开住所地; 4、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公司破产资不抵债企业法人不需要赔偿。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
法人与股东的债务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用公司资产清偿,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里,股东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支付认购的出资,其个人财产独立
公司债务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债务转移的法律责任有:如果是全部转移的,则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债务转移的,从债务也一并转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应该由破产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如果出资人有不实出资的,出资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破产清算责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
债务担保人有下列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要在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时才能请求担保人担责;或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
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我国清算期间的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破产清算工作为限;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实现,清算组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法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经过实际审查后认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