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民法总则不当得利规定是:1.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2.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
自然人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生活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
1、生命权。 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 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
1、生命权。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3、财产继承权。
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民法总则中对胎儿的利益
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即是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