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对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反之,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就该管辖权异议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则上只能有一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 1、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 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上诉不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但需要支付其他诉讼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支付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