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6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四种,分别是:吸收原则,针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加重原则,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科原则,针对判处主刑与附加刑的;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同种漏罪不应数罪并罚。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如果漏罪与前罪是同一种罪,应当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处罚,也就是按照其犯罪涉嫌的罪名来确定刑期。
死缓期间发现新罪漏罪,向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查明真实后数罪并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笔者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
原有犯罪(漏罪),本来就应该“先并后减”(假设漏罪没漏)。再则,原有犯罪(漏罪),往往是“不知法,而犯法”,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判刑轻一些较为“公平”。犯罪之后,经过公安司法诉讼审判,再经过服刑,已经
第一,罚金刑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式上具有差异性。虽然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同属于附加刑,且《批复》明确规定了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两者在执行方式上具有很大区别。附加剥夺政治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相关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贪污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具体数额分别是: 1、贪污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贪污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