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交通事故停车费用的出具是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保管,在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应当由本人掏钱。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是不需要付费的。如果有人交警提出要缴纳停车费,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由执法部门承担拖车费: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
交通事故拖车费项目实质是事故道路清障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型车辆(2.5吨以下货车,15座以下客车)在城区道路内被拖走,收取标准是每次200元,在市区外公路上则执行空车2元/公里,重车5元/公里的标准,但基价起点为200元。
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扣留车辆产生的停车费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承担的,不过,如果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车,但是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事故发生后,为调查事故责任,交管部门是有权扣留机动车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是不收费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