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下列内容: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的请求;而行政机关应在举办听证的七日前通过当事人有关事项;以及听证需要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各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等。
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的时间最少是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下列行政处罚可以听证: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的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
行政处罚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行政机关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当事人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的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举办事项;再由主持人主持听证,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由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步骤首先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各方参加人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之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处罚决定,然后由当事人对事实进行申辩。经过质证和辩论后,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先由被处罚人及时地申请听证;然后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组织;再正式召开听证会,通知各当事人参加,并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并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组织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