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必要时再采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方法。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其诉讼时效清算点是: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诉讼赔偿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可以由约定法院进行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法院管辖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一般为民事的侵权诉讼,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交通事故发生后,其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车辆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其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因车祸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2、侵权行为地,侵
交通事故案件为侵权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