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指的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未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从以下要件来认定: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 1、一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指南是:行为人构成该罪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于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进行量刑处罚应当适用的标准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 1、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为: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这就要考虑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为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等因素。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如下:第一,两者的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第二,两者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故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