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3
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小区地下车位归谁所有。在实践中,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经算入了公摊面积,则归业主所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小区内占道停车,所收停车费归全体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停放在小区共同道路上的车辆,物业对其进行收费管理,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收益的范畴。
小区的停车位归属一般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作出判断。首先要以建筑用地的规划许可证来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在规划红线内的,那么该停车位就属于小区所有。但是如果是在规划红线外的,那么就该停车位就属于市政所有。然后还需要判断是否为业主共同所
小区的停车位归属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首先要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属于市政所有。然后判断是否为业主共同所有,还是归属于开发商。
小区的停车场的停车位和房屋一样有自己专属产权,可以正常买卖。业主可以购买停车场的产权,购买后产权由开发商转移给业主。但是即便业主已经获得了产权每月依然还要交车位管理费。另外还有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开发商是不可以销售的,人防车位的出租收益
小区内停车位的收费收益归谁按车位产权确定。一般路面停车位除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其它收益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自有产权的停车位,没有公共收益,拥有停车位产权的业主所缴费的停车位物业费或管理费归对车辆进行管理的物业公司所有。
如果停车位属于无建筑物的地面停车位,由于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则应当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决定。业主在购买房屋之后,小区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
对于小区地上停车位,在建筑分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应视为业主共有。除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于规划停于停停车位外的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
小区公共收益归所有业主所享有。小区公共利益分配是可以由全体的业主来进行约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足,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作为一项家庭副业长期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