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
行政处罚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
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另一类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
下列行政处罚可以听证: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的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程序具体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具体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
行政证据规则是怎样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理,程序公开,也就是行政行为需要具有公定力。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是指,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然行政行为一经发出,不管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